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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

2019-06-23    【我要打印】

粵財規〔2019〕5號

省直各單位,中直駐粵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中央和省關于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規范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落實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經費管理自主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

                                   2019年6月5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要求,依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委辦〔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等規定,為規范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升科研項目資金績效,落實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經費管理自主權,激發創新活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涵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平臺建設、科技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以項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門立項或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立項管理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

   以穩定性支持、后補助等非項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級財政科研資金,由資金使用單位自主統籌管理使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自主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遵循“尊重規律、優化流程,充分放權、明確職責,強化激勵、突出績效,專賬核算、規范管理”原則。

  第四條 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應遵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倡導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科研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原則,由省直部門承擔政策指導和資金監管責任。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及科研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勞務費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二)負責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建立崗位分離、內部約束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負責本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監管,實行專賬核算,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批,并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四)實行內部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科研項目預算、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資金結余、科研成果等項目信息。

  (五)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真實編列項目決算。

   (二)建立并落實科研項目日志管理制度,據實記錄科研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調整、研究團隊人員變動、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設備和耗材使用情況等內容,真實反映科研項目研究過程及資金開支情況。

  (三)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須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科研項目資金的分配和監管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科研項目論證評審,編制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

   (二)指導下屬單位完善項目管理、內控制度,適時開展項目管理自主權落實情況核查。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規范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績效。

  (三)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期末綜合績效評價,完善評價結果應用。

   (四)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核定剩余項目資金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送省財政部門。對需收回省財政統籌使用的,配合省財政部門收回項目財政資金。

   (五)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第九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制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科研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建立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政府采購綠色通道。

  (三)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抽查,指導單位完善資金管理制度。

  (四)及時收回經省項目主管部門確認需終止實施的項目財政資金。

  第十條 省審計機關依法對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具體職責包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安排或審計工作需要,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政策落實以及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二)對開展的審計或審計調查事項出具相應的審計結論文書,必要時進行公告。

  (三)監督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及時整改審計發現問題。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回收處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或依托單位內部檢測機構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非獨立核算的內部檢測機構應按規定明確檢測費用標準。

   (四)燃料動力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的費用等。本科目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可統籌使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七)勞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承擔單位編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單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依法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協議)。

   參與項目研究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在勞務費中列支,確不具備簽訂合同或協議條件的,可按規定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八)人員費。項目承擔單位屬科研事業單位的,可從直接費用中開支參與項目研究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用于補足財政補助標準與本單位實際發放水平之間的差額,并納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

   (九)對全時全職承擔我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的團隊負責人(領銜科學家/首席科學家、技術總師、型號總師、總指揮、總負責人等)以及引進的高端人才,可實行年薪制管理。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

   (十)專家咨詢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十一)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預見支出,在申請預算時應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本單位科研規律和項目特點,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各類直接費用支出標準。

勞務費和人員費列支應結合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團隊負責人、高端人才的年薪,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申報時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人員名單和年薪標準,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并報省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差旅會議與國際合作交流費、專家咨詢費的開支范圍、標準等,并簡化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提高科研管理、服務能力等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合理分攤間接成本以及對科研及相關人員績效支出。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適當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項目承擔單位從我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項目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傾斜。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并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科技研究類項目。

  1.5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20%;

  2.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15%;

  3.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13%。

   (二)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科研咨詢、科技服務、軟科學研究、智庫等智力密集型項目。

  1.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

  2.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

  3.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

  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經費比例。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管理使用,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充分征求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并建立間接費用開支臺賬,進行單獨核算。

  科研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省級財政資助的資金以及從項目承擔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儀器設備購置,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類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合作研究資金應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第十九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和資金預算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參考同類項目確定項目資助額度。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助額度調整項目預算,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科研資金可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通過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撥付至單位賬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單位賬戶下設省級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對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因項目負責人調動等因素導致項目主承擔單位變更,原主承擔單位應與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在報經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省財政部門備案后,可由原主承擔單位直接將經費撥付至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資助香港、澳門特區高校、科研機構的省科研項目經費,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由項目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撥付至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其中,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與省內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撥付至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和省內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預算執行。在科研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科研團隊人員。涉及重大調整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預算調整、資金開支、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有關費用納入科研項目經費直接費用開支。

  第二十六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的預算調整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辦理,提高辦理效率。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整管理辦法,規范預算調整行為。

 (一)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經項目承擔單位批準后對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進行調劑。

(二)項目間接費用不得調增。

 (三)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并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四)預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公開。

  第二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中有以下情況需要預算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一)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

  第二十八條 科研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對于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報經單位內部核準后,可以現金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開支項目經費。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十條 對因故被終止實施的項目,以及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省財政部門收回項目財政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退回財政資金。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二條 項目研究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使用。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分別編報項目資金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其科研、財務等管理部門審核項目資金決算,并簽署意見后報省項目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屬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應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經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批準,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可按規定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和科研資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機制,合理制定科研項目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抽查,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統籌考慮其他部門的檢查計劃,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實行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和互認。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對于在項目實施期內已開展同類檢查和審計活動的,及時提供檢查結果和結論。對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項目,應及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含電子數據資料)。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監督項目負責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據實記錄科研活動和過程管理。科研項目管理日志的記錄情況納入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負責人的管理考評范圍。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末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題財務審計。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單位內部實行項目公開制度,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整、項目決算、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外撥資金、委托服務、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項目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對不按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按規定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規定編報項目決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對截留、挪用、侵占、虛報冒領項目資金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省審計機關開展相關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報告和其他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或抽查,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職業準則等情況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有關規定,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終身追責。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相關科研人員、項目負責人及違反職業規范、職業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并納入科研活動黑名單。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科研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在開展財務審計、項目申報咨詢等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和舉報。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并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負責人開展定期跟蹤監督,以及日常績效目標運行跟蹤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嚴格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對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在評定職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應注重運用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

 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在本辦法印發前立項、尚在實施期內的科研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粵財規〔2018〕1號)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粵財教〔2017〕503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執行流程圖


來源:廣東省財政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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